• 车辆自燃后除了找保险公司赔偿,还能以产品质量缺陷为由起诉厂家吗?

    这几年车辆自燃的新闻好像越来越多。如果车辆发生自燃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前提要买了车损险。如果没有买车损险,向谁索赔呢?作为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了自燃客户的损失后,能不能向生产厂家主张产品质量取消进行追偿呢?今天这个判决给出了新的思路。2014年6月5日0时48分左右,涉案车辆起火,导致车辆及车内物品均被烧损。某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检材(车前蓄电池连线两端)熔痕为电热作

    2024-10-24 dal 2

  • 关于(鉴定)专业性事实的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79条到82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21至123条、《证据规则》第79至84条,都是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则,其核心含义有两层:一是当事人可以对于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但法院应当审查必要性与合理性,并要做好基础资料的准备工作。二是要准许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发表充分质证意见,并要求鉴定人员在必要时出庭答复,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参与发表质证意见。在过于复杂的专业性事实调查中,法庭和当事人通常都

    2024-10-22 dal 3

  •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无需启动鉴定程序

    车某玲诉朱某芳相邻关系纠纷案——合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查明案件事实入库编号 2024-18-2-053-001关键词民事 相邻关系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相邻损害事实 现场勘验裁判要旨当事人对相邻损害事实及发生原因难以自行举证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现场勘验、实验等方式固定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无需启动鉴定程序。基本案情原告车某玲诉称:朱某芳拆除其房屋的承重墙,擅自改变厨房位

    2024-10-22 dal 3

  • 鉴定意见已被生效判决确定,鉴定中心又向法院发出撤销鉴定意见书的函,如何处理?

    参考案鲁某某诉贾某、某保险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2023-16-2-333-003 / 民事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03.09 / (2015)皖民提字第0008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裁判要旨在民事诉讼案件中,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是证据种类之一,该证据经当事人质证、法院查证属实作为生效裁判的定案依据后,未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

    2024-10-21 dal 1

  • 关于(鉴定)专业性事实的审查

    法官在诉讼中的首要工作是查明基础事实,理想的法律推理方式是从大前提到小前提,最终得出标准答案,但法律事实脱离不了高度分工的现代社会。实务工作与理论研究最大的差别就在于不能回避纷繁复杂的事实细节,民商事案件的案情都可能涉及到不同领域背景的商业模式、技术细节、行业标准、监管规则等问题。这些专业性事实往往既不属于日常生活领域,也无法单纯依靠专业鉴定认定,有的与争议焦点直接相关,比如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侵权

    2024-10-21 dal 2

  • 同一事项多份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应结合相关证据综合审查判断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加强对借款、还款凭证等合同类文件以及款项实际交付情况的审查,确保相关证据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并就举证责任分配是否符合法定规则加强监督。对于鉴定意见应否采信,检察机关应当统筹考虑鉴定内容、鉴定程序、鉴定资质以及当事人在关键节点能否充分行使诉权等因素,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作出判断。【基本案情】  2004年至2005年期间,李

    2024-10-17 dal 1

  • 关于(鉴定)专业性事实的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79条到82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21至123条、《证据规则》第79至84条,都是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则,其核心含义有两层:一是当事人可以对于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但法院应当审查必要性与合理性,并要做好基础资料的准备工作。二是要准许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发表充分质证意见,并要求鉴定人员在必要时出庭答复,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参与发表质证意见。在过于复杂的专业性事实调查中,法庭和当事人通常

    2024-10-17 dal 1

  • 鉴定意见已被生效判决确定,鉴定中心又向法院发出撤销鉴定意见书的函,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在民事诉讼案件中,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是证据种类之一,该证据经当事人质证、法院查证属实作为生效裁判的定案依据后,未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鉴定机构即作出撤销鉴定意见的决定,妨碍了民事诉讼,应属无效。本院认为:本案原审中,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原审法院委托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对鲁绪明的伤残程度、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均符某质要求,所作出的[2013]临鉴字第

    2024-10-16 dal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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