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双随机抽查 自查重点!来源:市场监管
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推进检验检测行风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于2023年10月至11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针对此番监督抽查,各领域的抽查重点、各大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查重点又在哪里?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成品油、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个人防护装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回头看”。 根据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相关要求,各地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要聚焦碳排放数据管理和环境监测等领域,联合对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抽查。 根据《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严厉打击只收费不检车、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针对涉及民生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反映问题集中的食品、建筑材料和供排水等领域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 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检查100家机构(含20家国家质检中心)。 重点监管领域和抽查数量分别为:自然资源检验检测领域5家、生态环境监测领域10家、机动车检验领域10家、水利水质监测领域5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5家、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领域5家、食品检验领域10家、成品油检验领域5家、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验领域5家、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出厂检验领域5家,其他领域抽查35家。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检验检测机构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预防、规避和降低运行风险。 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是否制定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并有效实施,对有毒有害物质、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质有效管控等。 (1)企业性质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6)机构如果已经依法终止,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或与之相关的内容。 (6)机构是否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 (1)具有竞争关系机构不得达成垄断协议。 (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3)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1)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 (1)机构及其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检查是否与委托人作出约定。 (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1)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 (1)机构应制定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以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 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未经检验检测; (1)若存在分包需求,应制定有关分包规范实施的管理文件。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按《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统计信息。 (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检查资质认定部门网上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 参加能力验证 制定制度,按要求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检查本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和结果。
(2)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团法人应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证书;
(4)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非独立法人的,应获得所属法人的授权,有授权文件及不干预检验检测活动的声明(或文件);
(2)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
(3)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研发、维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4)机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应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以及数据、结果和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的规定。
(5)机构是否存在接受影响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公正性的行为,如利用“国家中心”牌子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政策性业务进行有违公正性的不正当市场竞争情况。
(2)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注销或吊销,不得继续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3)机构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授权时间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2)检验检测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相关岗位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技术能力。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领域范围内签发报告。
(2)现有仪器设备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3)现有人员能够满足检验检测需要。
(4)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项管理文件制定合理,员工对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认同、熟悉并有效运用。
(5)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2)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具有可溯源性。
(3)检验检测报告用语规范,依据明确;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以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4)不存在其他错误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为。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
(2)实施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分包给已经取得相关项目资质认定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情况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3)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的完整报告应当归档,妥善保存。
(2)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等内容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申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