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
案件一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办案单位:
推荐单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至2020年6月,从事个体印刷生意的被告人张某某应中间书商被告人牛某某的要求,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印制了《DK博物大百科》2,200册,还另行印制了《神奇的专注力训练》3,000册,后上述书籍大部分销售给了被告人牛某某。同期,被告人牛某某向零售书商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各销售了上述两种书籍及《美国家庭亲子英文》中的部分书籍3,000余册。2018年起,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将其各自从被告人牛某某等人处购入的侵权盗版书籍,分别通过微信朋友圈、实体店铺等方式对外进行销售。经审计,被告人余某某销售侵权盗版书籍的违法所得共计1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牛某某、余某某、陈某某处查获侵权盗版书籍若干。经鉴定及审计,从被告人某某处查获的5万余册书籍系侵权盗版,货值金额共计200余万元,其中《DK博物大百科》的货值金额共计90余万元;从被告人余某某处查获的8,000余册书籍系侵权盗版,货值金额共计10余万元;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查获的3万余册书籍系侵权盗版,货值金额共计约100万元。
杨浦法院认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行为”应当从体系解释角度做狭义解释,一般只有侵权复制品制作者的销售行为或与侵权复制品制作者经过事先共谋的销售行为,这类第一道环节的销售行为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行为”,而这里的销售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等多种模式。侵权复制品的持有者再将侵权复制品销售给他人的第二道及以后环节的后续销售行为则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销售行为”。涉案书籍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告人张某某、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被告人张某某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牛某某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等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牛某某、余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书籍,其等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告人张某某的部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牛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牛某某、陈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犯罪行为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某还认缴了部分罚金,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牛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上,杨浦法院判处四名被告人一年九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侵权复制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予以没收。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打击制售盗版书籍行为,维护正常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刑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多人制售盗版书籍的行为,如何准确适用罪名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特别是对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的理解。
本案中,法院准确的指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仅是指第一道环节的销售行为,这种销售行为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等多种模式。侵权复制品的持有者再将侵权复制品销售给他人的第二道、第三道及以后环节的一般销售行为不宜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行为,而应当认定为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最终,法院对四名被告人分别认定了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认定不适用缓刑。
本案在罪名适用、量刑上准确恰当,有力打击了图书类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有利于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有利于吸引更多国外知名图书企业为国内读者提供更多优质读物。(点评人:游闽键 上海市版权协会副会长、秘书长,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一级律师职称,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案件二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办案单位: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推荐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全国首例沉浸式剧本密室游戏被诉改编权侵权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新作品是否构成对原作品的改编,主要判断新作品与原作品的基本表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为此,法院将角色设置、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作为整体进行比对,虽然剧本杀游戏与小说的表现形式不同,但经比对发现两者之间存在大量实质性相似的表达。法院的综合比对思路对沉浸式剧本密室改编权侵权类案的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案件三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办案单位:
推荐单位:
案件四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办案单位:
推荐单位:
专家点评:
案件五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办案单位:
推荐单位: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如何能够做到引导他人的语言模式》等视听作品权利人向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投诉,抖音APP用户“妖怪Zzz”未经投诉人许可,通过其抖音APP账号向公众传播投诉人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2021年9月14日,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受理该投诉。
案件六
冬奥会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类型:
办案单位:
推荐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北京冬奥会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专有资产。中国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央视总台)经授权,享有在中国境内通过所有媒体平台广播和展示包含奥运会视听画面的作品或信号,及分许可他人的专有权利。央视总台及其授权主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申请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公司)经央视总台授权,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节目的权利。被申请人珠海创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嗨新公司)是“手机电视直播大全”软件的运营主体。2022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该软件通过转播CCTV5+等电视频道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在线观看服务。
专家点评:
案件七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办案单位:
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推荐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系热播青年励志综艺节目《青春有你第二季》出品人(以下简称涉案作品),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作品自2020年3月12日起在旗下爱奇艺平台上独家播放后引发广泛关注。被告上海触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以真人漫画、图片剧分享为内容的App。2020年5月,正值涉案作品的热播期间,原告发现该App“资源区”内提供了涉案作品的百度网盘资源分享链接,使其他用户获取链接后无须登录某科技公司视频平台,亦无须充值VIP会员即可同步观看涉案作品。原告认为,被告作为App运营者,擅自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某科技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被告辩称,App提供的是发帖服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规定的服务类型。涉案侵权内容系网络用户发布,被告作为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的含侵权链接帖子不构成应知、明知,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删除,并披露了该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尽到平台的相关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案件八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办案单位:
侦查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区分局;公诉机关: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二审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判机关: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二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推荐单位: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专家点评:
案件九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办案单位:
推荐单位:
专家点评:
案件十
案件类型:
办案单位:
洋山海关
推荐单位:
上海海关
2021年8月,义乌市英米贸易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服装,包括男童套装、女童套装、女式裤子等,均申报为“无品牌”,拟经洋山口岸出口至阿尔及利亚。根据风险布控指令,上海海关隶属洋山海关对该批货物进行了开箱查验,发现集装箱中的部分服装的显著位置上印有国内知名的“抖音短视频LOGO”图案,具有较大的侵权嫌疑,遂立即启动主动保护程序。经联系相关权利人确权,上述服装均为侵权货物。经清箱彻查和详细清点,侵权服装共计4.4万余件,其中涉及“抖音短视频LOGO”图案有1.03万件,涉嫌侵犯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权权利。
专家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