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

2024-10-28 17:50:12 dal 0

通过文件比对、文本比对、二进制比对等方式对软件相似性、电子文档相似性进行鉴定。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认定以“实质性近似+接触”为判断原则,即在参照软件与目标软件构成实质性近似的前提下,如果有证据证明目标软件持有人有机会接触参照软件即可判断侵权成立。计算机软件不同手其他作品形式,可以通过日测、阅读或者直接感受等方式进行比对相判断,计算机软件必须借助于专业技术来进行相似性司法鉴定,从而州断参照软件与目标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

SSO准则是以软件的结构( Structure)、顺序( Sequence)、组织(Organization)作为比对目标,只要结构、顺序和组织构成相同或相似,即便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不相似,也认定为侵权。20 世纪80年代的“威廉诉杰罗斯”一案是采用sso准则判案的典型案例。该案中的美国宾夕法尼业西区联邦法院与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在原告与被告的软件源代码井不相似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为了实现相同的功能和用途,而采用了与原告相同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来编写软件,因此构成侵权。

抽象检验法也被称为APC标准或“三段论”侵权认定方法。第一步,“抽象法”( Abstraction)。即把不受保护的“思想”从“表达”中删除出去。如果只是创作或设计思想本身相同,并不必然构成侵权,除非作为思想的表达也构成相同或近似,侵权才成立。第二步,“过滤法”( Fitation)。即把作品中属于公知领域中的内容删除出去。即使这些内容不再是“思想”本身,而是“思想的表达”。第三步,“对比法” ( Comparison)。把经过“抽象”和”过滤”之后剩下的部分加以比对,如果被告作品中仍旧有实质性内容与原告作品相同,才有可能认定为侵犯着作权。

SSO准则的判定方法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升级到了结构顺序和组织这一” 公知领城,明显扩大了着作权保护的范围,冲击了传统着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不利于促进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创新与发展,因此,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对sso准则大都持保留态度。

AFC三段论的侵权认定方法,将不属于着作权保护范围的思想、公知领城信息排除在比对的范围之外,严格遵循了着作权的保护范围,有利于促进软件技术的进步与创新。该侵权认定方法作为作品相似性认定的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有之,”李淑贤与王庆祥就(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书诉贾英华”案,就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三段论”原则进行审批的一个 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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