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全国优秀判决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笔迹形成时间不易启动鉴定论证的非常好)
泰州市某船厂诉朱某某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2023-10-2-207-001 / 民事 /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鄂民终41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和审查权。当事人依法享有鉴定启动的申请权,但当事人申请鉴定并不必然启动鉴定程序。对专业性问题是否需要进行鉴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是否作为证据予以采信等,均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仍需要法官根据其对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审理的需要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法院通过对现有证据的综合分析能够对涉案关键事实予以查明,则当事人申请的司法鉴定在案件中属非必要。
2.司法鉴定的局限性。因受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鉴定方法等客观因素和司法鉴定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等主观因素的影响,鉴定意见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差异性和不确定性。为防止鉴定程序的随意性,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进一步明确鉴定的范围。
第一,鉴定意见往往存在差异性和不确定性。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的证据形式之一,即针对专门性问题,鉴定人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借助科学的技术方法进行检测、分析或者鉴别后所出具的书面意见,依法被人民法院采纳后即成为事实认定的根据。只有专业且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受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鉴定方法等客观因素和司法鉴定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等主观因素的影响,鉴定意见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差异性和不确定性。
第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所依据的技术尚不成熟。检材与样本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的不同,等等,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由于受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技术制约,该鉴定结果并不具有必然的确定性,即使能够对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对于同一份样本材料,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得出不同的鉴定结果。鉴定结果的差异性和不确定性,使得法官对此类鉴定的审查与采信必须保持谨慎态度。
第三,是否需要鉴定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属于专业性问题,当事人依法可以就专业性问题申请鉴定,即依法享有鉴定启动的申请权,但当事人申请鉴定并不必然启动鉴定程序,对专业性问题是否需要进行鉴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是否作为证据予以采信等,均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仍需要法官根据其对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审理的需要进行综合判断。即鉴定不是以当事人提出为前提,而应以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的需要为前提。为防止鉴定程序的随意性,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进一步明确鉴定的范围。
第四,本案不具备充分的鉴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于专门性问题,是否有较为科学、权威、成熟的鉴定方法和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是否有明确充分的鉴定材料和条件,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能否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并且鉴定事项是否能为待证事实排除其他可能性等,均属于人民法院对鉴定的实质性审查范畴。本案中,朱某某申请鉴定的借条所载明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1月16日,朱某某一审辩称该笔迹的实际形成时间为2014年5月至9月之间。该借条落款时间(2016年1月16日)距申请鉴定时间(2018年9月1日)已超过两年七个月,而朱某某辩称的笔迹形成时间距申请鉴定时间已过四年之久。涉案借条笔迹形成时间久远,案件不具备充分的鉴定条件,故一审法院没有完成鉴定并无不当。
第五,本案无需进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司法鉴定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专门性问题的辅助手段,其前提是法官经审查认为对专门性问题缺乏足以影响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即专门性问题若不予以补足,法官的内心确信无法成就,从而不能达到正确裁判的目的。结合本案具体审理情况,朱某某申请对借条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其目的在于否认借条的真实性,从而否认某某船厂主张的船舶加工款和垫付的钢材材料款,这也正是本案的难点所在。本案中,涉案船舶建造价款主要由船舶加工款与钢材材料款构成,在确定了涉案船舶钢材进场量、钢材价格以及加工款项等事实之后,涉案船舶建造款也就有了比较充分的事实依据。通过对现有证据的综合分析,一审法院可以对涉案关键事实予以查明,故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在本案中并非必要。
第六,签字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朱某某始终认可借条系其本人签字,即使如朱某某辩称,其在空白纸张上签字,又把签字的纸张交由陈某某处置,鉴于朱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从事商事活动,其对上述签字行为的法律后果应清楚且明知,故该行为属于其根据意思自治而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大体上讲,行为人一旦签名即负有法律责任,并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综上,本案鉴定条件尚未成就,且无需通过鉴定查明案件关键事实,一审鉴定程序合法,朱某某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2012年修订版)》
关于鉴定程序的启动,原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这一规定没有涉及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内容,使不少人误认为鉴定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证据的行为。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也容易导致人民法院不保持独立和中立,随意干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有的人民法院因此对应当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不予鉴定,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导致部分案件裁判不公。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鉴定程序实际上在多数情况下也是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的,这也是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客观要求。因此,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内容,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同时也就人民法院主动委托鉴定作了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根据本条规定,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双方当事人均申请鉴定,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启动鉴定程序;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鉴定的内容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另一方当事人虽然不同意,法院一般也应当启动鉴定程序。
来源:杜万华主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
司法鉴定成本较高,在案件审理中宜慎重启动。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申请鉴定事项的专门性、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明存在关联性进行审查,对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没必要进行鉴定或者申请鉴定缺乏正当理由的,不应当准许。此外,对专门性问题是否能够通过鉴定得以解决、现有技术条件能否鉴定等问题也应进行研究,对鉴定时机不成熟、不现实的,应暂缓委托或寻求合理的替代方式,必要时由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明确对该专门性问题的调查方法。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比较单一、集中的情形,可以引导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通过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