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定制家具,遇坑怎么办?(能现场查明的事实,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某精品客栈定制了一批家具
准备在黄金旅游时段开门营业
结果没想到一不小心入了坑
欲哭无泪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让我们接着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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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精品客栈与销售者某木制品公司签订了家具买卖合同,约定精品客栈向销售者定制家具,质保期1年。此后,销售者某木制品公司委托另一家家具公司按照某精品客栈的订单生产家具并约定直接送货至客栈。收货后1个月,某精品客栈向销售者发函明确家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返厂处理并暂扣剩余货款。生产者某家具公司持销售者某木制品公司的委托书到家具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双方及见证人员均认可由销售者某木制品公司提供的家具存在较为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因货款的尾款支付引发了2个诉讼,生产者先起诉销售者要求支付欠付货款、违约金。经法院审理认为,家具虽存在质量问题,但实际使用人即客栈已对外正式营业,故该质量问题未导致家具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销售者应向生产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此后,客栈起诉销售者要求对家具修理、重做、更换;而销售者提出反诉要求客栈支付剩余货款、违约金,由此进入本案诉讼。
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客栈在质保期内已发函说明家具存在质量问题。现场勘验过程中,客栈、销售者、生产者均到场签署协议确认家具存在质量问题并对付款条件、修复等进行约定。在前案审理中,销售者亦在答辩中认可家具存在质量问题。但是,生产者事后未对家具进行任何修复。法院认为,因定制家具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先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客栈在质量问题未得到修复解决的前提下,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不存在违约行为,对于销售者提出反诉要求客栈支付2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质量问题应当酌情扣减价款10万元。
合同履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正当行使与违约责任的区分。本案中,家具买卖合同与委托加工合同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销售者未履行交付质量合格的标的物的违约行为在先,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时,作为消费者的客栈一方有权拒绝销售者要求支付尾款的履行要求。在无证据证明质量问题得到修复解决的前提下,客栈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不存在违约行为,销售者提出应由客栈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反诉请求,不应当支持。
消费者如何维权 定制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完全超出消费者定制前的预期。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应尽快验收,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及时保存证据、与卖方沟通要求予以修理、重做、更换;如卖方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解决,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销售者出卖商品后能否将责任推给生产者 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当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积极沟通协调予以修理、重做、更换,而不是简单地认为质量问题应由生产者承担,否则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条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系定制产品质量纠纷,涉及家具买卖合同与委托加工合同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销售者未交付质量合格家具的违约行为在先,买受人客栈有权拒绝支付尾款,并要求销售者对家具质量问题承担修复、更换、重作义务或赔偿损失。销售者因生产者的原因造成交付的家具不符合质量要求,仍应向客栈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厘清了消费者购买定制产品发生质量纠纷时维权途径的选择、举证责任的分担及违约责任主体的确定,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省高院在案件的审理中坚持老百姓的诉求无小事,切实履行司法为民,使消费者提出产品质量问题的纠纷得到顺利解决,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