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公告[转载]

2024-03-05 16:46:41 98825 11
关于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公告
 来源:淮安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充实我市法律援助服务力量,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等规定,淮安市司法局、淮安市律师协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组建淮安市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募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的原则进行招募。

二、招募对象

(一)名优律师

(二)刑事律师

(三)民事律师

(四)行政律师

(五)公职律师

(六)相关专业人员:驻淮高等院校法学师生,具有全日制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人员,具有外语、手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心理疏导、盲文等专业技能人员。

三、报名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二)热心公益,具有奉献精神,有志于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活动;

(三)具备参加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的身体条件,且年龄18周岁以上;

(四)具备与所参加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五)名优律师具有担任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委员会主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任职经历,且近五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六)刑事律师需具有丰富的刑事法学理论知识和刑事辩护与代理的实务经验,且执业年限满三年以上;

(七)民事律师需具有丰富的民事法学理论知识和民事诉讼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实务经验,且执业年限满一年以上;

(八)行政律师需具有丰富的行政法学理论知识和行政诉讼的实务经验,且执业年限满一年以上;

(九)公职律师需经所在单位同意;

(十)驻淮高等院校法学师生须经所在院校同意,具有全日制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人员,提供心理疏导、翻译服务的专业人员,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有任职单位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取消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的。

四、服务范围

此次招募的法律援助志愿者,主要提供下列服务: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

(二)参与法律援助方面的宣传、培训、理论研究、案件质量评估等工作;

(三)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站点、12348话务平台值班工作;

(四)为受援人提供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心理疏导等相关服务;

(五)为有需要的残疾受援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

五、权利与义务

法律援助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技能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

(二)获得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内容的必要信息、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志愿者服务证及胸章、服务记录证明;

(三)提供服务后按规定领取法律援助补贴中的直接费用;

(四)接受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值班、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按规定领取值班费和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协议或承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向他人泄露志愿服务中掌握的案件情况;

(三)因故不能参加或完成预先约定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应当提前告知;

(四)不得以法律援助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接受其他利益;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服务管理

(一)申请人申请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按照淮安市司法局、淮安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交法律援助志愿者申请表,提供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淮安市司法局根据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服务时长、服务效果及综合评价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者星级服务评估评选机制。

(三)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提出退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的申请,淮安市司法局、淮安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其退出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四)法律援助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核实后,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通知淮安市司法局、淮安市律师协会取消其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本人和所在单位:

1、以法律援助志愿者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收取受援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2、同一年度内两次不能完成预先约定的服务,或者因服务质量不合格被受援人投诉两次以上的;

3、违反相关执业行为规范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激励和保障

(一)淮安市司法局、淮安市律师协会应当为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组织业务培训,支付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和鉴定费等直接费用;

(二)淮安市司法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宣传,提供必要的经费、培训和场所支持;

(三)驻淮高等院校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淮安市司法局指导下,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案件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服务;

(四)对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淮安市司法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八、报名审核

(一)报名时间: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25日。

(二)报名方式:愿意参加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员,可通过电子邮件报名,报名人员填写《淮安市法律援助志愿者申请表》,附彩色免冠电子照片、有关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图片。需要经单位同意的,同时提供单位同意意见书。

1、名优律师、刑事律师、民事律师、行政律师、公职律师向淮安市律师协会报名,联系人:孙丽萍,联系电话:0517-83680227,电子邮箱:halx3752668@126.com。联系地址:淮安市深圳路尚东国际C区5楼律师协会 。

2、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向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报名,联系人:许冬梅, 联系电话:0517-83888852,电子邮箱:418837994@qq.com。联系地址: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二楼232室(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

(三)审核登记:淮安市司法局、淮安市律师协会对收到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择优登记,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册,为志愿者颁发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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