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鉴证评估行为指南》
价格鉴证评估行为指南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鉴证评估行业管理,规范价格鉴证评估收费、价格行为,保证司法公正,保护国家利益、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价格鉴证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文件,结合价格鉴证评估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不涉及国家另有专门规定的价格认定事项。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价格鉴证评估,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及各类有偿服务、其他经济权益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价格鉴定意见书或价格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定义)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是指依法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接受委托从事本指南第二条相关事项价格鉴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 价格鉴证评估属于市场中介有偿服务价格行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开展鉴证评估业务并收取合理费用。(价格法关联条款) 第五条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收费价格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并按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中介服务机构要明码标价) 第六条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收费价格,损害其他评估机构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七条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招揽相关业务;提供相同服务,不得对同等条件市场主体实行价格歧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八条 中国价格协会及省级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价格鉴证评估行业协会)是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行业组织,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南、协会章程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加入本协会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名单;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执业规范,强化价格鉴证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做好相关事务性工作。(确定价协管理地位) 第九条 价格鉴证评估行业协会应主动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下列情况:(一)价格鉴证评估机构遵守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规范,履行价格鉴证评估程序,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控制执业风险,保证价格鉴证评估结论客观、真实、合理等的情况。(二)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鉴证评估;受理与其机构及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业务;出具虚假价格鉴证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价格鉴证评估报告;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从事价格鉴证评估业务等的情况。(三)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诚实守信,勤勉谨慎,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规范、行业技术规范及所属鉴证评估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价格鉴证评估业务活动,依法编制、签署价格鉴证评估报告等的情况。(四)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价格鉴证评估业务,收取费用;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釆取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价格鉴证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虚假的价格鉴证评估报告;以任何方式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非价格鉴证师或专业评估师,签署法定业务的价格鉴证评估报告等的情况。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价格鉴证评估行业的价格鉴证评估收费、价格行为监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价格鉴证评估行业协会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鉴证评估行业协会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收费、价格等行为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主动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