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过程,对当事人诉讼的成败起着关键性作用,而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是鉴定意见能否采信的首要因素,尤其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对鉴定程序的审查更加严格,因此了解产品质量鉴定程序规范和证据法律对于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是非常重要的。
产品质量鉴定的对象是产品,即《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管理和调整的范围。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产品必须经过加工、制作;二是进入流通领域用于销售。因此,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所生产的初级农产品、狩猎品和原始矿产品等未经过加工、制作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产品;自产自用的,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因不是用于销售,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产品。另外,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但根据《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管理和调整的范围,因此,如房屋建筑线路的安装、空调等设备的安装质量纠纷不属于产品质量鉴定的范围。
西数科技质量鉴定许可范围 |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1.机电类 | 1.1通用机械设备 | 1.1.6烘炉、熔炉及电炉 |
1.7交通运输设备 | 1.7.1汽车、汽车零部件及配件 | |
1.8电器产品 | 1.8.4电线、电缆、光缆、绝缘制品及相关产品 | |
2.化工类 | 2.1有机化工制品 | |
2.2无机化工制品 | ||
3.轻工类 | 3.7塑料、橡胶制品 | |
4.建材类 | 4.1石膏、水泥及其制品 | |
4.2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 | ||
4.3玻璃及玻璃制品 | ||
4.4陶瓷制品、耐火材料 | ||
6.电子类 | 6.1硬件 | 6.1.1计算机 |
6.1.2通信设备 | ||
6.1.6电子及信息技术产品 | ||
6.2软件 |